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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的教学、科研、办公正常进行,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曲师大校字〔2018〕4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个别资产单位价值不到1000元,视实际情况而定),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都需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处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学院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明晰产权关系,摸清财产状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学院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布置、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学院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三)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四)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对增加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

(六)根据使用人申请,组织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全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八)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购置和验收工作;

(九)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工作;

(十)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院长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财务总账、采购审核、预算监督、报销审核管理工作。

(二)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行政办公的固定资产管理。

(三)学院实验中心负责教学、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研究生导师负责名下研究生的电脑、工位桌椅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二)学院实验中心负责组织购买大型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配合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的登记录入工作;

(四)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人申请,配合资产管理员进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工作;

(七)学院办公室负责学校资产处下达的关于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的所有事项(购置申报、购置资产分配、验收)。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学校实验教学与设备管理中心下达的关于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工作的所有事项(购置申报、购置资产分配、验收)。其他部门的固定资产申报视经费来源、学校归口管理分别通过学院办公室或学院实验中心申报固定资产。个人(团队)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自行管理并通过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配备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将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准确录入曲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

(四)做好固定资产使用人、使用地点、归口单位、用途的变更工作;

(五)根据固定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六)检查、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盗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定期检测和校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

第十四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须由出租、出借设备的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签订出租、出借契约,并登记备查账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认真勘验,如有损坏需进行索赔。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及时上缴。

第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修和保养情况考核制度。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院事业计划、预算,配置标准、配置计划购置、分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配是指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现有固定资产布局,使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合理流动,得到充分利用。通过固定资产合理配置与调配,提高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资源浪费。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的具体内容有:

(一)制定配置标准。学校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的通知》(鲁财办发〔2014〕20号)、《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曲阜师范大学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曲师大校字〔2013〕63号)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配置标准,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

(三)根据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调整固定资产布局;

使用人的确定本着以下原则:办公类资产使用人就是资产申报人,科研类设备(个人经费购置的)使用人就是资产申报人,本科教学设备使用人为实验中心主任,科研类设备(学院各类经费购置的)使用人为设备所在实验室的相关人员,研究生使用的电脑、工位桌椅等固定资产使用人为其导师。

(四)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配程序如下:

(一)资产转出使用人提出申请,资产转入使用人同意接收即可调配;

(二)经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的固定资产调配;

(三)调出、调入需通过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交接,在固定资产调配单上双方签字存档;

第十九条 使用人调离本单位的需要归还名下的所有固定资产(校内调动办公类固定资产除外),由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的归还工作,调离人员首先通知资产管理员并进行资产的归还,办公室主任只有得到资产管理员签字的固定资产归还证明才可办理调离人员的调离手续。特殊情况需经院长许可才能处理。

研究生毕业前必须将其使用的电脑、设备、桌椅等固定资产还于其导师处,经导师检查无丢失资产后签字确认,研究生辅导员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导师如若对其指导的毕业研究生不做资产清查,一旦资产丢失导师将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调离人员归还的固定资产首先由学院归口部门自行处理(一般由归口部门主要负责领导决定),无法确定的再提交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并做好归还固定资产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占有、使用资产的产权转移及注销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院内使用人之间)、报废、报损。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人提出,通过资产管理员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交《曲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 小型资产送至资产管理员处,大型资产放置原地由资产管理员负责联系处置。

(二)资产回收之前,使用人确保资产不能丢失、缺损。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院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资产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可由使用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闲置等,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员调动工作岗位,须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用学院经费、各种科研项目经费、个人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工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