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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自动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制度保障


发布日期:2024-10-14 作者: 来源: 点击:

工学院实验中心规章制度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科学、合理、规范地使用实验室,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及学校关于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本着“服务学院本科教学、服务学院科研任务”的宗旨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训实验室。

第四条 学院贯彻“安全第一、科学规范”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二章 中心职责

第五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工学院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是指从事本科或研究生实验教学或实训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的实验室。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循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六条 工学院实验中心是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

工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成员: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实验室主任

第七条 实验中心是负责全院实验教学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实验中心建设规划。

(二)负责落实本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承担全院各专业本科学生实验实训教学的准备工作,并配合实验教师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在教务系统里安排实验课表,提出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改进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任务。

(四)协助科研实验室管理。主要是有关科研设备的招标、验收工作,协助科研实验室内设备的维修工作。

(五)负责上报实验教学、科研所需的设备、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等需求计划。

(六)全面负责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制定购置计划以及使用维修计划,主持仪器设备验收工作,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负责办公设备的维修任务。

(七)负责实验室维修、改造工作。针对教学实验室房间内部维修、改造工程,负责具体执行(包括书面申请、联系学校相关部门、联系维修改造单位等),协助科研实验室维修、改造工作。

(八)保持实验室的卫生和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

(九)负责实验中心的安全工作。建立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对实验中心所有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十)配合学校实验中心填写各种数据表格。

(十一)承担学院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条 实验室与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志、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会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实验室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曲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不能随意放置,接线板应该固定无覆盖;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和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防护。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的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应参加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通过学校和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瞒报、不报的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四章 教学实验室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教学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请认真阅读实验室上墙的《实验室安全守则》。

第二十条 每个学期的开始,每位带本科实验的教师需向学院实验中心提交本科实验课程表,由学院实验中心进行统一安排实验时间并录入教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 每位进行本科实验的教师在实验前一天到学院实验中心填写《本科实验室使用申请》和《实验室使用安全责任书》并领取实验室的钥匙,用完后及时归还钥匙。

第二十二条 本科实验进行时,教师和学生实行刷卡考勤,严格考勤制度。任课老师在做实验时应该认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日志》并要求同学们填写《工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日志》并由教师签字。任课老师需向学生强调认真阅读《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安全守则》,学生如有违反者可扣其实验操作分。整个实验教学过程接受学院实验教学督导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入教学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干净卫生,爱护实验仪器,不可随意搬动仪器,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可带食物进入实验室,不可大声喧哗。实验完成之后,请清扫垃圾,椅子归位,并带走自己的物品,并整理好实验仪器,关闭电源,关闭空调,关好门窗。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心将定期对教学实验室里损坏的仪器进行检查和维修。如果在实验课期间,发现仪器有问题,请把损坏仪器的相关信息填写在《实验室工作日志》上,并上报实验中心,实验中心将尽快处理,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实验室内所有仪器未经允许不得带出实验室,不得随意搬动。

第二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机房时,不可私自安装软件,如需安装,请把软件带到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统一安装配置,以保持计算机的安全性。不可随意拆卸电脑的软件,硬件等,也不可用带毒的移动设备拷贝文件。如需拷贝文件,请先做杀毒处理,再进行拷贝,拷贝后,切记带走可移动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其他非实验课时间要使用教学实验室,需由教师(应为指导教师或辅导员)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实验室使用安全责任书》,在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的情况下给予安排。不可在实验室从事与科研,实验无关的活动,也不可在实验室从事有危险性,或涉及到三废处理问题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所有教学实验室在使用时一定要有指导教师在,不能由学生单独留在实验室。

第五章 科研实验室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所有的科研实验室直接由该实验室负责人全权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所有科研实验由学院统一安排并接受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教师由于科研任务建设科研实验室的先填写《工学院实验室建设计划表》,通过学院实验中心汇总后再提交到学院党政联席会上讨论。

第三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一般不在夜间使用,如要使用请填写《夜间实验室使用申请》并由指导教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