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智能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山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重要平台,是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开辟未来发展新赛道的重要基地,是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曲阜师范大学、山东陆海装备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建设。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科研组织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第一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第一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省科技厅备案。实验室组建理事会,实验室主任由理事会组织聘任。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任期内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或理事会聘任。
第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2家及以上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兼职。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八条 实验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科研方向等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条 实验室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实验室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等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按照规定加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创新人才成长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应署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积极在山东落地转化。
第十四条 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重视科学普及,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第一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论证、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立项、申报、验收、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5.依托单位停业、破产,不能保障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 实行实验室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实验室每年12月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第一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统计报告制度,省重点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并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择优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评价仍为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每三年对实验室整体运行发展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进行管理,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智能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智能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
2025年01月